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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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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18:09



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解决驻村帮扶中选人不优、管理不严、作风不实、保障不力等问题,更好发挥驻村工作队脱贫攻坚生力军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全省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为目标,坚持因村选派、分类施策,坚持市县统筹、全面覆盖,坚持严格管理、有效激励,坚持聚焦攻坚、真帮实扶,确保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精准、帮扶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

第二章 选 派

  第三条 驻村工作队由省和市县党委组织部负责、定点扶贫牵头单位协助派出,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含第一书记),其中省派定点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员不少于1人,在深度贫困村承担定点帮扶任务的不少于2人。驻村工作队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

  第四条 驻村工作队员主要从省和市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派,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参加驻村帮扶。

  驻村工作队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新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长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应当为处科级干部或者处科级后备干部。

  第五条 驻村工作队一村一队,主要派驻到“十三五”建档立卡贫困村,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村全覆盖。

  各市县应当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作力量,根据派出单位帮扶资源和驻村干部综合能力因村选人组队,重点向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脱贫难度大的贫困村倾斜。要把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派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把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派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把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派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展滞后的贫困村。

  第六条 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村,驻村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第七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及成员由市县党委组织部选定任命,报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备案。驻村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各市县也可以根据贫困村实际,任命熟悉贫困村情况、组织协调能力强的驻村干部担任队长。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驻村工作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中央、省和市县关于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宣传贯彻,推动强农富农政策和各项扶贫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扶贫六个精准的督导,推动村“两委”开展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规范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协调对接单位定点帮扶及帮扶责任人包户帮扶工作。

  (三)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村情民意,逐村逐户分析致贫原因,找准发展思路,参与拟定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因村施策、一户一策”脱贫措施。

  (四)加强扶贫措施的综合运用,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五)加强行业部门的协调,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

  (六)加强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贫困村立足优势资源,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因地制宜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培养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七)加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和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参与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八)加强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推动贫困户转变思想观念,激发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

  (九)加强法治教育和文明建设,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引导贫困村开展“文明大行动”,推动移风易俗,普及推广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党员和后备干部,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十一)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总结驻村帮扶的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发现、培育先进典型,推动扶贫单位和扶贫人员争先创优。

  (十二)配合村“两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驻村工作队员,落实驻村工作队职责,制订驻村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帮扶单位的沟通联系,协助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扶贫项目编制,争取相关支持,并参与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各定点帮扶单位帮扶措施的落实,协助做好帮扶责任人包户联系工作,实现每个贫困户至少有1名帮扶责任人。

  (四)负责组织贫困户观看扶贫电视夜校和观后讨论,协助做好贫困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激发贫困人员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五)负责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的管理,协助做好公示公告工作,保证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等工作程序规范。

  (六)担任“驻村第一书记”的驻村工作队队长,要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双争四帮”工作。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省委、省政府对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负总责。省扶贫办设立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统筹指导全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工作,负责对驻村工作队进行督查,总结典型经验,加强薄弱环节,纠正突出问题,完善管理制度,通报督查检查结果,督促做好问题整改。办公室主任由省扶贫办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扶贫办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定点扶贫牵头单位和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职责,设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统筹协调和督查工作。

  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干部开展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工作,支持驻村工作队落实精准帮扶政策措施,帮助驻村工作队解决实际困难。市县、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安排1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负责驻村工作队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人员名册制度。市县建立驻村工作队、驻村工作队队长、驻村工作队员名册,并将驻村工作队、队长名册报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备案。驻村工作队员原则上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二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市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考勤管理制度。乡镇党委指定专人负责驻村工作队员驻村考勤登记工作,每季度将考勤情况统计上报市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市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将考勤情况反馈驻村工作队员派出单位,同时将省派驻村工作队员考勤情况反馈省委组织部,将市县派驻村工作队员考勤情况反馈市县党委组织部。

  驻村工作队员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3天以内(含3天)假期由乡镇党委批准,3天以上假期应当经市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派出单位共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对无故离岗每年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由市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同级组织部门和派出单位予以召回,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其本人及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记录制度。驻村工作队设立驻村工作记录本,每日如实记录驻村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和民情日记。市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检查记录情况,结合对驻村工作队的日常考勤和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建立联系群众制度。驻村工作队员原则上应当吃在村、住在村、工作在村。要深入贫困户了解情况,通过村务公开栏、党员服务承诺等形式,围绕履行职责、脱贫目标、服务群众、组织纪律等方面作出承诺,公开个人联系方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保证群众有困难第一时间找到驻村工作队员,真正做到提户知人、提人知事、提事知情。

  第十六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汇报1次工作并争取支持;每半年向市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1次工作情况。省派定点帮扶单位年度帮扶工作情况应当向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教育培训制度。组织、扶贫、农业、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专题培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大对脱贫攻坚方针政策、科技知识、市场信息等方面培训力度。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每年对驻村工作队队长的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市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驻村工作队员的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天。乡镇党委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组织驻村工作队员开展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脱贫攻坚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建立督导检查制度。通过访谈农户、查看村情实况、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工作实绩等方式,加强对驻村工作队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全省驻村工作队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市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抽查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做好问题整改。

  第十九条 建立召回调整制度。驻村工作队员不胜任驻村帮扶工作的,由市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召回调整意见,组织部门、派出单位应当及时按照程序召回调整。对履行职责不力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弄虚作假、失职失责,或者有其他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派出单位和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责任人予以问责。

  除因病、退休、调离召回的外,召回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档次。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和政府每年对驻村工作队进行考核,由市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坚持考勤和考绩相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工作总结与村民测评、村干部评议相结合。考核方案、具体内容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实施。省派单位驻村第一书记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驻村工作队和队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驻村工作队名额不超过驻村工作队总数的20%。优秀驻村工作队员从优秀驻村工作队中产生,名额为驻村工作队人数的20%。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报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上报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反馈给省派出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评为优秀驻村工作队和优秀驻村工作队员的,由市县党委和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驻村工作队员综合评价、评优评先、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驻村工作队员,符合条件的,列为后备干部,注重优先选拔使用。

  第二十五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队员被评为不称职被召回的,予以通报批评,性质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晋升。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驻村期间,驻村工作队员在原单位的有关待遇保持不变。派出单位可以利用公用经费,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安排通信补贴(已发放通信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每年按规定为驻村工作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驻村期间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每月可以在家庭所在城镇与驻村之间往返4次,在工作经费之外依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交通费。

  市县、乡镇党委和政府、派出单位应当关心支持驻村工作队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市县、乡镇党委和政府、派出单位负责人应当经常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激发工作热情。

  第二十七条 省派出单位每年给驻村工作队安排不少于1万元工作经费(不含派出第一书记的1万元工作经费),从派出单位公用经费中支出。市县派出的工作队,经费由市县派出单位参照省直派出单位标准执行。经费开支经派出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据实报销。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公务出差,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培训,开展文体活动,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群众,组织村民考察等。

  第二十八条 组织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推动政策举措落实到位,为驻村帮扶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宣传部门应当注重发现驻村帮扶先进事迹、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树立鲜明导向,营造驻村帮扶工作良好氛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的贫困村驻村工作队由所在市(区)自行负责派出,报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1日起施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于2017年1月11日印发的《海南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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